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1.受理对象:居住证积分申办人。
2.受理范围: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居住证积分申办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教育背景核实。
(一)国内高等教育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认证报告)、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学位认证报告);
(3)身份证复印件;
(4)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自学考试除外)还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5)其他必需提供的材料(请参考第(三)项)。
相关材料应交窗口工作人员验看原件。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相应责任。申办人和用人单位对核实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异议处理。